郑商所修改玻璃期货交割业务规则 |
发布时间:2017-08-09 09:03:04 信息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上海) 点击:107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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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贴近现货市场实际,服务玻璃产业,郑商所8月8日发布通知,拟对玻璃期货仓单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仓单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修订内容包括缩短玻璃期货仓单有效期、增加玻璃期货出库过磅检重以及完善玻璃期货提货条款。第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修订自2018年8月第10个交易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修订自2018年11月第16个交易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在玻璃期货仓单有效期方面,郑商所将当前有效期6个月(5月、11月规定时间集中注销)缩短为2个月,逢单数月注销。此举一是能够有效降低厂库注册仓单的机会成本和资金成本,便于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和库存,同时加快仓单流转速度,提高市场效率。二是利于期现基差收敛。 此外,玻璃出库时还增加了过磅验重方式,利于维护提货人权益。《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玻璃出库重量按标准厚度折算或过磅检重,由买方选择”。玻璃现货贸易中普遍采用折重计算重量,鲜有过磅确定重量的情形。但玻璃期货按重量交易,缺斤短两现象关系到仓单的注册成本和最后提货量。在保留折重的方式下,增加过磅检重,并给予提货人选择权,能够较好地避免重量争议。 新规还明确了仓单提货人可提取的厚度范围。根据修改后的规则,提货人有权在4-5mm之间,不大于2m×2.44m的一等品玻璃中选择自己需要的规格。在这一厚度和规格范围之外的,由于现货市场中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价差,或是有厂库不生产的非主流规格,可由提货人和厂库根据厂库自报的现货升贴水或现货市场价差协商,自行结算。此举可以满足提货人合理的个性化需求。 郑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针对玻璃期货仓单管理办法相关业务规则的修改,目的是为防范玻璃期货的交割风险,促进玻璃产业客户参与市场,改善玻璃期货功能发挥情况。下一步,郑商所将加强市场宣传,密切关注市场运行情况,推动新规有效促进玻璃期货市场发挥功能,更好服务产业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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