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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
发布时间:2008-12-22 08:26:23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点击:213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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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以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8年12月19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公司一楼接待室召开了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为191,738,2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35%,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天宝先生主持。
三、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批准及确认本公司与洛阳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署的合同及其条款及条件以及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执行;
赞成票191,738,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2、批准、追认及确认授权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它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合约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它人士作出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以及按彼等可能酌情认为适合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豁免遵守合约任何条款或就合约任何条款作出及同意其非重大的修改,及上述董事行为。
赞成票191,738,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白耿彪律师进行书面投票点票工作。
股东大会由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白耿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高天宝
洛阳 20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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