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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
发布时间:2009-06-01 09:14:03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237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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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6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54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09年6月8日
● 除权(息)日:2009年6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
2009年6月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18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4月2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09年6月8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57,380,1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共计派发股利15,442,806.66元。
(1)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红利为0.054元/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6元/股。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54 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6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4、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9年6月12日
2、除权(息)日:2009年6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9年6月12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沂源县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股票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33—3259016?? 传真:0533—3249700
3、联系人:任磊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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