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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发布时间:2010-12-20 08:46:17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点击:224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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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继2010年6月30日、2010年9月29日,2010年10月14日本公司先后与五家借款银行及中国建筑(3.51,-0.02,-0.57%)材料集团公司(“中建材”)在北京及洛阳签署有关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合同变更书、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后,于2010年12月16日,本公司又与一家借款银行及中建材在北京签署有关原《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11160万元。
(二)借款期限:
原借款期限作如下变更:即从2010年2月1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止。
(三)利息:自2010年2月1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不计利息,免除上述期间所有利息。
(四)还款期限:
前两年,即从2010年2月1日起到2012年1月31日,借款人不还本金;后五年,即从2012年2月1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每年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7.2%(按月偿还本金6%。),每月20日为偿还本金日,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如未按时归还借款,对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和原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至逾期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七年免息还本期限届满剩余部分自2017年2月1日起恢复计息,具体事项各方另行协商。
(五)补充协议书关于担保变更:
担保人和贷款人原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体不变,继续由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本《补充协议》和原《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未尽事宜,仍按照原《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
(七)本《补充协议》签署各方对理解或履行本《补充协议》有歧义的,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影响
根据此家金融机构与本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未来将对本公司经营产生影响,涉计借款本金人民币11160万元,按本公司目前执行的借款利率计算,预计2010年本公司减少利息支出人民币5,690,846.48元,2011年至2017年每年可减少利息支出人民币6,219,038.81元。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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