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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推进廉租房公租房并轨
发布日期:2013-12-09 08:13:51  信息来源:新华网  点击:237次
    “要通过改革,使群众更便捷地享受到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18日在接受记者专访地表示,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面,近期将着力推进两项具体工作:一项是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另一项是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探索。

  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已全面完成

  问:您能否先介绍一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最新进展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十二五”时期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的目标任务。2011年和2012年已经开工了1800多万套。2013年,目标任务是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截至11月底,已全面完成了这一任务。

  总的看,各地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大工作力度,这几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比较顺利。“十二五”期间3600万套目标,前三年已经开工建设2400多万套,完成了目标任务的三分之二。从初步汇总各地上报计划来看,2014年有望开工600万套以上。据各地统计,自2011年以来,全国累计建成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1500万套以上。

  问:近期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含义?

  答:我们是一个人口大国,对住房有着巨大的需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解决好群众住有所居问题,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满足群众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政府必须“补好位”,为那些由于劳动技能不适应、就业不充分、收入低等原因,而面临住房困难的群众,提供能够满足基本需要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

  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体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当前,我们要把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切入点,加快推进改革。首先要继续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解决保障性住房总量不足的问题。同时要通过改革,使群众更便捷地享受到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房公租房并轨为群众提供便利

  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这将给群众带来哪些好处呢?

  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顺应群众意愿,符合各地实际,通过并轨运行会给今后住房保障工作带来积极推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可以方便群众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属于租赁型住房,但面向的群体不一样,需要分别申请、分别排队。并轨运行后,整合两种保障性住房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和程序,能给群众申请带来方便,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给群众提供了更大的选择余地。原来的两类房源合并成公共租赁住房一类房源后,在分配上给了群众更大的选择空间和自由度。比方说,申请廉租住房,因就业、孩子就学等需要居住在城西,可廉租住房房源在城东,并轨后,申请城西的公共租赁住房就解决了问题。

  三是给在保的住房困难家庭带来了方便。按照以前保障房管理,对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群众,需要退出廉租住房后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这给群众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并轨运行后,原廉租住房对象即便是收入提高了一些,通过适度调高租金仍可以居住在保障房中,继续享受保障。

  四是优先解决收入较低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覆盖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时将按收入从低到高排序,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对他们实行租金减免政策。收入低的家庭,租金减免多一些,收入高的家庭,租金减免少一些。

  共有产权保障房有助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

  问:近期,部分一线城市推出了“自住型商品房”等新型保障房。对于这类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持何种态度呢?

  答:这几年,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深入发展,不少地方住房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房价上涨压力较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下降。特别是新就业职工及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代表的城镇新移民,即所谓的“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变得突出。与最低收入、低收入的住房保障对象相比,“夹心层”群众多具有较好的劳动技能,有一定的住房支付能力,只是由于工作年限短、积累少,主要表现为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是他们渴望拥有自己的住房,实现稳定居住。

  为此,一些地方开展了共有产权保障方式的探索。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有的还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税费减免,以降低住房的建设成本,然后以低于市场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配售时,在合同中明确共有双方的产权份额及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增值所得的分配比例。

  从一些城市的实践来看,发展共有住房,在政府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能够调动群众依靠自己努力改善住房条件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同时,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符合公平、效率原则,可以避免陷入福利陷阱,有利于保持或激发社会的活力。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的探索,完善产权分配和上市交易收益调节机制,切实消除牟利和寻租空间。
 

冀公网安备 13030202001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