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9-16 08:30:59 信息来源:东方财富网 点击:35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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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构建符合湖北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高端放开、中端支持、低端保障”,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场分类调控
(一)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
(二)武汉市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放开住房限购等政策,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全省其他市、县要控制商品住房新开发总量,避免新建商品住房集中过度投放,保持市场平稳。商品住房库存较大,库存消化超过24个月的市、县,要及时修订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调减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引导住房合理消费,调结构,去库存。
(三)各地要加强市场需求研判,合理把握住房用地供应节奏和总量平衡,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管控好土地供应闸门。
二、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四)认真落实国家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各类优惠政策,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给予优惠支持。居民家庭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认真贯彻《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异地购房人依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对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在鄂投资机构派驻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村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等,在我省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政策优惠。
三、改进住房供应方式
(六)认真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全面放开商品住房市场,确保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高端需求,实行优质优价。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住房、先租后售等方式运营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托管业务;引入基金或民间投资收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租赁房源向市场租赁或向保障对象配租。对企业、机构纳入公租房管理的住房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八)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鼓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实际,通过政府收储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探索将社会存量房源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对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有稳定就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九)各地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棚户区改造,积极争取国开行贷款规模,充分发挥国开行贷款引导示范作用。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到市县政府融资平台,放大资金效应。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地可采取政府收储、集体议价、公开竞价收储商品房及搭建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货币化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十)大力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各地要积极探索,通过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实行共有产权,在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实施共有产权,在新建商品房中配建共有产权住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为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对纳入公共住房管理的共有产权住房,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给予税收减免和租金补贴。
四、发挥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十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留足贷款规模;对已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项目,要保证项目贷款需求,确保项目顺利竣工;对在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要满足合理资金需求,提高开发贷款授信、放款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放款条件的开发贷款,要提升服务质量,及时发放贷款。
(十二)各商业银行要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快受理、审批和发放,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放款。支持异地购房者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各地要改进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通过招标确定,各地要将支持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房情况,与选择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相挂钩。公积金存储银行对同时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要对商业贷款部分予以基准利率下浮优惠。
(十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简化公积金业务手续,改进担保、抵押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对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各地要认真贯彻《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确保非公企业职工、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十五)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探索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每月可直接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款。
五、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十六)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优化投资地域分布,调整开发类型结构,因地制宜发展商业、工业、旅游、养老等产业地产;推行A级住宅性能认定,支持企业建设“四节一环保”绿色建筑,对开发建设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分别按绿色建筑总面积的0.5%、1%、1.5%,给予容积率奖励。
(十七)鼓励发展现代住宅产业,出台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建立住宅产业化基地,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政策,给予容积率奖励。鼓励开发建设、购买全装修普通商品房,免征全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契税。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登记办证等环节,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公开透明、简化程序、提质提效、搞好服务。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九)加快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加强对涉房民间融资监管,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住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涉房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和改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批后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建立项目用地竣工核验制度,约束土地利用违规违约行为。严厉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各地要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各类媒体要准确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对于造谣、传谣、炒作不实信息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住建部楼市调控转调供需关系 房价控制目标退场
随着包括京沪穗深在内的特大型城市的楼市进入冰冻状态,房地产调控的总体思路也随之悄然调整。从2010年开始被中央政府以“高压”态势要求地方政府执行的“年度房价控制目标”已经渐渐“退场”。
作为房地产调控的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已经逐步将房地产调控思路的阶段性重点置于“供需关系调整”方面,而不再将房价本身作为房地产调控的直接指标,相比于从2010年开始的房地产调控,思路已经发生重要转变。
与此同时,住建部已经开始在内部研究,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思路的远期目标方面,要争取使“房价增长速度慢于居民收入的平均增速”。从而使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发展的同时,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问题也能得到不断改善。
房价控制目标“退场”
“到现在为止,住建部还没有通知我们要准备上报备案明年的房地产价格控制目标。”9月11日清晨,东部某沿海省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截至目前,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没有向所属市县发出准备制定2015年房价控制目标的要求。
山西、辽宁、山东等省相关主管部门的内部人士也都向记者表达了类似的情况。而截至目前,住建部也没有就2015年各地方制定房地产价格控制目标的相关事宜,向地方政府传达有关精神。
所谓年度房价控制目标,是指设区地级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过往销售情况等,制定当年度的房地产调控的目标与任务。并根据这一已制定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当年度本地房地产地方调控政策。
实际上,在住建部部署2014年房地产调控的有关工作任务中,已经不包括“制定并公布所在地当年度房价控制目标”一项。而截至目前未就2015年各地年度房价控制目标传达精神,则意味着自2010年开始的“年度房价控制目标”彻底退场。
从2010年开始,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工作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责任,国务院制定了“省级政府负总责、地市级政府抓落实”的总体原则。作为这一总体原则的落实与分解,住建部在此后历年部署房地产调控工作任务时,都将制定并公布当年度本地房价控制目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布置。
“无论是现在大部分地方房地产市场的状况,还是从目前‘去行政化’这个大思路来看,‘年度房价控制目标’都已经到了彻底退场的时候。”前述东部省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愿具名的官员向记者表示。
重点转向供需关系调整
与“年度房价控制目标”退场连带发生的,是“年度房价控制目标”不再成为对地方政府主要行政首长和部门负责人的考核主要指标。不过,短期内这一情况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特大型城市仍然除外。
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住建部新任总经济师冯俊表示,住房价格是市场的重要信号,其本身不应当是直接的调控对象。简单地将住房价格作为住房政策的调控对象并不合适。住房政策的调控目标应当是供求平衡、市场平稳。
“之前住建部通过多种方式,向我们传达了改善供需关系的意思,针对库存较大的城市,提出了几个原则:第一,要控制预售审批的节奏,避免房地产市场中总体存量过大;第二,要尊重市场规律,不要盲目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自身的调整;第三,引导开发企业通过合理定价,去化库存。”前述东部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愿具名的官员告诉记者。
目前,住建部正在内部研究调整供需关系及其各种手段的可行性,但短期内形成统一性政策或者文件下发的可能性不大。记者获知,近期住建部将不会再出台针对全国有关房地产调控的政策。
从2010年开始,地方政府被强制要求制定并公布本地当年度房价控制目标,同时,由住建部代表国务院,对年度本地房价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未完成房价控制目标,且在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力主要行政负责人进行约谈、诫勉直至进行行政处分,从而形成了对地方政府的压力。
“地方当时很多的调控政策实际上是倒推出来的,即确定了年度房价控制目标,用哪些手段能够使房价数据达到这个标准,以免被问责。”此前,一位不愿具名的北京市前任城建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他表示,大量行政性调控手段的出台,都是围绕“房价数据”的指标,“确保数据能达标”促使大量行政性调控手段不断出台。北京从2011年开始,在限购的基础上,开始通过各种变相的“限价”措施,以确保年度本地房价控制目标能够完成,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供需关系。
新思路对比房价增长和收入增长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们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变化保持常态化的监控,总体还是要保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9月10日下午,住建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记者表示,至于下一阶段房地产调控的方向,他表示,还没有确定的、可以明确的所谓“新思路”。
不过,对于未来房地产调控的思路和方向,作为房地产调控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住建部内部已研究多时。只是由于涉及到各种原因,至今这一思路尚未有确定性结论。
记者了解到,在研究讨论的过程中,尽管在住房政策、房地产调控的实施手段和路径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在未来房地产调控的阶段性目标方面,已经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即房价水平应与居民收入的增速匹配,如果房地产价格呈现出上涨态势,那么其增速应低于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增速。
“这是一个关联性的目标,而不是单向度的说房价单边上涨还是单边下降,而是综合考虑居民的支付能力,也就是说,房价涨幅应该低于居民收入的平均增速,而此前的状况是房价的增速大幅超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和幅度。”住建系统一位专家向记者表示。
此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冯俊表示,总体上说,住房政策中关于住房价格的合理性判断,应当是使房价的增长慢于居民家庭的收入增长。这样,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在不断提高,社会总福利是改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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