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8-06 08:30:26 信息来源:新华网 点击:29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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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从公众视野“淡化”的房地产税有了新动向。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周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除了房地产税法,一并被补充进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还有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关税法、船舶吨位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六大税法,向外界释放出税收法定进程提速的重要信号。
“这回应了前一阵市场上关于‘房地产税还该不该征’的争议,表明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正按计划稳步推进。写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意味着这些税法通常会在2017年底前获得通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对记者说。
中国于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两地率先试点向居民住宅征收房产税。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房产税改革上升为房地产税体系建设,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施正文说,此次调整表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下,房地产税迟早是要开征的。改革进程可以推迟,但立法进程不能拖延,立法后并不意味着就会在全国马上开征,但开征前必须做好立法准备。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认为,房地产税作为未来地方重要税种,在地方组织收入和调节财富分配、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开征势在必行。但同时也要看到,未来开征之路会比较漫长,包括立法还需要很多工作,有必要尽早启动,为开征做好准备。
据悉,目前房地产税法草案正由全国人大预工委牵头抓紧起草,财政部配合立法。专家表示,房地产税牵一发而动全身,由全国人大主导房地产税立法,有助于立法草案更加客观权威、更能代表广大民意。
针对当前围绕房地产税改革的诸多争议,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在立法和改革过程中,需处理好房地产税对楼市短期冲击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房地产税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费的关系等。此外,未来开征时机、如何开征、要不要设“免征额”等都是当下的改革难点。
“从长远看,房地产税立法的目的是在开发交易环节减轻税负,增加保有环节税负,进而完善房价形成机制。”张斌说,未来,随着中国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地产税立法也要为下一步农村住房和土地改革预留空间。
任鹏飞说,未来何时开征房地产税必须结合现实时机情况和社会发展情况考虑,并让市场提前有预期。从当前看,开征房地产税对房地产市场有影响,但不是市场变化的主要因素。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鉴于当前开征房地产税的必要前提——不动产登记还未全面完成,房地产税短期内落地的可能性很小,目前看对市场影响非常小。
“立法规划越清晰、税收政策越透明,人们就会对未来提早规划,如针对房地产税的开征而对房地产投资等经济生活做出预期安排,更有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施正文说。
对于此次一并推进立法的其他税种,专家表示既是中国税收法定进程提速的表现,也与中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点相吻合。
张斌说,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经过前期探索论证,目前看这两个税种立法难度不大,而关税、船舶吨位税、耕地占用税等在税收体系中都属于小税种,立法条件相对成熟。如果今年“营改增”顺利完成,随后推进的增值税法则难度较大,简并税率、优化税制结构、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等难题都需要伴随立法考虑。
“总体来看,七大税种的立法安排体现了落实税收法定‘先易后难’的稳妥推进思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说,目前,中国以法律形式存在的税法只有三部,其余15个税种都是依据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存在。要在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未来平均每年要制订三部左右的法律,立法工作量非常大。
不仅如此,随着改革向深水区迈进,个人所得税法等难度更大的综合税种立法也将提上日程。施正文说,税收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立法面临重重挑战。但中国推进税收法定的改革列车已经出发,将伴随税制改革的攻坚克难,推动中国财税体制向现代化转型,更好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文搞懂房地产税作用及影响(附股)
什么是房地产税?
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
需注意的是,房地产税≠房产税。确切的来说,房产税是在房地产税的范畴之内。
征税对象:
中国的房地产业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六种,分别是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计税价值或房产的出租收入。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契税:以转移土地、房屋使用权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税四大作用:
1、对政府:可靠的财政收入
开征房地产税,无疑是一项可靠的财政收入,可以不必在意当地房地产业是否过热或过冷。
2、对投资者:遏制房地产的投资需求
而房产税的到来,从消费环节的前期一次性征税,逐渐转向保有环节的征税。如此将提高持有成本,降低去收益预期,从而遏制房地产的投资需求。
3、对刚需人群:减少大多数老百姓税收负担
房地产税主要是调节高端人群收入状况,可以让更多高收入者、富裕者缴纳更多税收,为大多数老百姓减少税收负担,在实际运行中具有非常明确“削富济贫”效果。
4、对楼市:房地产税可减少房价泡沫
长期来看,房地产税制度是使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的制度建设,对于房价来说,它是使它更沉稳、减少泡沫的一个配套条件。
对股市有何影响:
市场人士指出,开征房地产税会在短期内对地产股以及市场整体存在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加剧市场情绪波动,二是加剧房地产产业链相关板块的股价波动。
从市场情绪来看,目前股市较为动荡,市场信心也并未恢复。倘若房地产税试点出台,或会加剧市场情绪波动。
另外,受房地产税“落地”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地产股。目前地产股估值情况分化较为严重,部分高估的个股或会因此而回落。不过,市场人士虽然对房产税实际影响的看法存在一定分歧,但整体并不悲观。
未来的房地产税不能成为恶税
近日,有媒体报道透露,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经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不日将会提交人大完成立法。而房地产税的设计,是把现有的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也就是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而且是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征税基础。
从房地产税征收的程序来讲,首先必须进行立法,即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写出初稿,经国务院同意后作为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其间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草案成熟,就可以批准,如果认为尚有争议和不完善的地方,也可能不予批准,等待修改完善后在以后的会议上继续审议。像房地产税这样关系到城镇所有人切身利益的法律,从道理上来讲,应该允许纳税人广泛发表意见,立法者也应该考虑到各种细节和可能。要做到这些,上一次会是不能获得通过的,法律草案必须应该经过三读甚至四读。显然,目前房地产税还处于起草阶段,不但未进入人大立法程序,而且尚未得到国务院批准。
虽然房地产税“八字没有一撇”,但权威媒体言之凿凿的报道,显然不是空穴来风,那一定是有关方面故意透出信息来,观察人们的反应。而在我看来,报道中透露出来的房地产税的设计,面临无法解决的根本问题,那就是,土地国有制与房地产税是无法相容的,该方案还存在极为严重的重复征税甚至三重征税,无度加重税负的问题。
我国实行城镇土地国有制,个人并不能对城市土地拥有所有权。目前中国房地产的所谓70年产权,也不过是租借了70年的使用权。而占房价最大份额的土地出让金,就是一次性交给政府的租金。那么,对于租来的土地,征收地产税,有道理吗?
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都是分得很清楚,从不含糊的。从秦汉到唐朝中期以前,农民向皇朝的最大义务,就是要缴纳“田租”,简称“租”。为什么叫作“租”而不叫税或者赋呢?因为,从秦汉到中唐,虽然土地私人占有也很普遍,但大部分的土地还是国家所有制。在这段历史时期,国家实行均田制,授田制和限田制,规定一对夫妇可以从国家得到若干亩耕地,死后还得还给国家,国家还定期进行调配。这说明,农民从国家租地耕种,对土地并不拥有所有权。国家除了向农民收租,自然也不可能再向农民征收田赋或田税之类财产税。到了安史之乱后,土地私人占有已经成为普遍趋势,国家也无力进行土地重新调整,从那时候开始基本上承认了土地的私人占有。这种情况下,国家自然不能再向私人所有者收租,而是改为征税,两税法就是从那时候开始的。两税法取代了租庸调制,不仅税制变化了,而且土地所有制性质也变化了。宋朝开始,国家放弃了土地国有制,除了一些特定的官田外,大部分土地由私人占有,国家只向他们征收田赋或田税。但大地主自己并不耕种,而是由客户耕种,地主向客户收租,而客户只对地主交租,并不向国家负担田赋或田税。这种状况一直到中华民国结束。
从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看,老祖宗对于租和税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这样简单的道理老祖宗能分清楚,今人分不清楚,岂非咄咄怪事!
今天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房价中的土地出让金就是一份长期土地租金。从法理来讲,租用国家土地而向政府缴纳租金,是有道理的。但在缴纳这部分长期租金的同时,开发商还要向政府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这笔税金自然也被转嫁到房价中。与高昂的土地出让金比起来,土地使用税并非很重,一套房子一般也就几千块钱,因此人们对于这个税收平时根本不注意,对于它的不合理性也不大关注。其实,开发商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完全是同一种东西,这就是说,这里已经出现了重复征税。无论是土地出让金还是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原因是房主使用了城市土地,征收者是城市政府,缴纳者是开发商,而最终负担者是购房者。有人说,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作为所有者征收的租金 ,而土地使用税是政府作为管理者征收的税。这种说法毫无道理,无非是“行者孙”“孙行者”的文字游戏而已。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都是为使用土地而进行的征收,根本没有必要分为税费分别征收。分别征收本来就是重复征收。
如果将现在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并,形成新的房地产税,那么,土地税无疑仍然是被重复征收。如果将来课税的住房,在购买之初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那么,新税开征后每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就是三重重复征收;如果将来课税的住房在购买环节免除城市土地使用税,改为在以后的每年进行征收,那么,因为此前已经征收了土地出让金,每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仍然是重复征收。由不含土地的住房,其建筑成本不高,而且逐年折旧,征收房地产税时如按照市值征收,则市值主要是昂贵的土地价格。由此可知,新的房地产税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将是来自土地价值的税收。这样,原来一套房子一次性征收数千元的土地使用税,变成此后每年可能要征收数千元的土地税,新税中的土地税数十倍地膨胀了。显然,通过税种的合并变化,巧妙地巨额增加纳税人负担。
如果真如报道中所说的那样设计新的房地产税,那么上面这些重大问题将不能解决,未来的房地产税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恶税,它不但向不具有所有权的人征收财产税,而且还不惜多重征收,加倍征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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