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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5-06-05 08:19:06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224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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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财务总监左敏先生于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卖公司A股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3日,公司财务总监左敏先生共买入公司股票1,680,190股,成交均价为14.90元/股,成交金额合计为25,036,094.35元。后因操作失误(误将“买入”操作成“卖出”),左敏先生于2015年6月2日卖出公司股票56,000股,成交均价为17.26元/股。2015年6月3日,左敏先生买入公司股票44,000股,成交均价为17.06元/股。2015年6月4日,左敏先生买入公司股票12,000股,成交均价为16.78元/股。左敏先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截至2015年6月4日,左敏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6,136,623股(均为A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508,617,532股)的0.64%。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按照本次左敏先生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计算,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132,160元上缴归公司所有交易所得收益=(2015年6月2日卖出成交均价17.26元/股-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3日买入成交均价14.90元/股)×56,000股。
2、左敏先生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操作失误造成,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其本人就本次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同时左敏先生向公司表示今后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将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重视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经公司自查,左敏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局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左敏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相关人员引以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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