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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玻璃赢得欧盟法院市场经济地位诉讼 |
发布时间:2016-03-28 09:12:31 信息来源:经济网 点击:145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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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获悉,2016年3月16日,在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上,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有限公司(下称“信义玻璃”)在与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的诉讼中大获全胜。法院判决欧委会于2014年5月13日公布的第470/2014号法令中对信义玻璃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无效,否定了欧委会之前拒绝给予信义玻璃市场经济地位(MET)的结论,并要求欧委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据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胜诉方信义玻璃,从2013年应诉欧盟对中国光伏玻璃反倾销、反补贴和反吸收调查到取得胜诉,迄今为止已历时三载。
2013年2月28日,欧委会根据申请人EU Prosun Glass的申请,针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玻璃发起反倾销调查,以中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来源于非市场经济体系为由拒绝给予信义玻璃市场经济地位,并根据替代国土耳其国内数据计算出的正常价值,裁决信义玻璃承担39.3%的反倾销反补贴税。2014年12月12日,欧委会再次针对中国光伏玻璃发起反吸收调查,信义玻璃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增加至75.4%,几乎是之前税率的两倍。
面对来自欧盟委员会的不利裁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欧盟合作律所McGuireWoods LLP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以求扭转信义玻璃的不利局面。2014年8月7日(反倾销终裁三个月后),信义玻璃在欧盟法院提起针对欧盟委员会的诉讼。信义玻璃提出,税收优惠不能作为拒绝给予中方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信义玻璃所享受的税收政策并不能证明非市场经济的存在。正相反,在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中,税收优惠都是普遍存在的。中国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吸引外资是完全合法的。在欧盟成员国内部,例如爱尔兰、荷兰和比利时等,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普遍的,是政府用于鼓励特定产业发展的合法手段;而信义玻璃作为外资企业而享受的税收政策是政府用于鼓励外商投资所采用的,并且从理论上说,假设一个国家是中央计划经济体系,是不可能采取措施吸引外资的,因此这项税收政策还可以反向证明这些措施并非来源于一个非市场经济体制。
基于上述理由和分析,欧盟法院最终判决欧委会第470/2014号法令中对信义玻璃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无效,欧委会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在欧盟对华光伏玻璃反倾销调查中,包含信义玻璃在内有四家企业(或集团)向欧盟委员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在原审中均被欧盟委员会否决,但仅有信义玻璃勇于挑战欧盟委员会,这对于信义玻璃今后在欧盟市场的发展无疑是一里程碑式的事件,也将为中国光伏玻璃产业打开欧盟市场提供了极大助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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