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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7-05-05 09:04:53 信息来源:证券日报 点击:240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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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5月4日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本公司诉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迪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于2017年5月4日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
委托代理人:胡美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被告: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道与诸葛大街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雁
2、诉讼起因
公司为适应玻璃深加工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水平辊道钢化平风栅风嘴的最佳出风效果,自1996年开始研制“水平辊道玻璃钢化平风栅风嘴系统”,并逐步投入工业生产,该系统的出风效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于2012年申请专利,专利号:ZL201220724363.6。
自2013年以来,兰迪公司依照本专利技术大量生产销售该产品,2015年4月17日兰迪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股票信息平台发布的“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公布:2013年销售产品165台(均价198.99万元,销售收入32,833.90万元),年净利润约为3,545万元;2014年销售136台(均价213.60万元,销售收入29,049.94万元),年净利润约为2,997万元。经调查在上述产品中至少有50%的设备采用了原告专利技术,年均销售为75台(均价206.29万元/台),年销售收入达15,472.12万元,年均获利约为1,635万元。为维护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权利,本公司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本公司利益。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ZL201220724363.6实用新型专利权。
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专利侵权费用2,000万元。
4)由被告兰迪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4、其他
公司还发现兰迪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其他多项专利权,公司正在进一步搜集证据,并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届时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二、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 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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