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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将对水泥玻璃等行业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 |
发布时间:2018-09-17 09:22:00 信息来源:数字水泥网 点击:148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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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显示,江西省将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对照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各地开展落后产能排查,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责任单位:委内产业政策处牵头,各行业处、省食品办)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积极推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对全省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推动钢铁、水泥、有色冶炼行业整治,原文如下: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江西省工信委坚决打好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2018年9月3日
江西省工信委坚决打好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切实履行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工业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江西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工业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重点推进工业绿色转型发展,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发展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到2020年,产业布局更加优化,结构更加合理,全省工业能源消耗明显下降,工业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绿色发展技术普遍应用,基本形成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工业体系。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一)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规划布局。(责任单位:委内综合处牵头,工业园区处、各行业处、省食品办;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不再列出)实施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责任单位:委内产业政策处牵头,各行业处、省食品办)严禁在长江干流江西段、“五河”干流及鄱阳湖岸线5公里范围内新布局重化工园区,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上化工、造纸、制革、冶炼等重污染项目。(责任单位:委内工业园区处、石化工业处、轻工业处、冶金工业处、有色工业处)加快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责任单位:委内石化工业处)
(二)调整产业结构。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对照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各地开展落后产能排查,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责任单位:委内产业政策处牵头,各行业处、省食品办)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积极推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有序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委内冶金工业处、建材工业处)
(三)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和分类。(责任单位:委内产业政策处牵头,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安全生产与民爆物品管理处、各行业处、省食品办)支持列入整改提升的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委内投资计划处牵头,各行业处、省食品办)引导小散企业提高装备和工艺技术水平,减少污染源。(责任单位:委内中小企业处)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各地工业园区,对经过整改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低小散企业搬迁入园。(责任单位:委内工业园区处)
(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加强铅酸蓄电池行业的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委内有色工业处、轻工工业处、石化工业处、装备工业处)规范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78号)要求,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委内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牵头,冶金工业处、石化工业处、有色工业处、轻工业处)
三、加快推进绿色智能改造提升
(五)加强工业节能。实施节能改造工程,重点推进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持续开展工业节能监察专项行动,实现对重点高耗能行业全覆盖。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开展能效对标达标,鼓励重点用能企业争当能效“领跑者”。加快高效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择优推荐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目录和“能效之星”产品目录。(责任单位:委内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牵头,省节能监察总队)
(六)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持续支持国家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组织企业申报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名单,引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做大做强。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出台江西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责任单位:委内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七)加强工业节水。大力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开展工业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培育节水型企业,引导和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活动。推广先进节水技术,鼓励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持续提高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和食品等高耗水行业用水效率。(责任单位:委内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牵头,冶金工业处、石化工业处、纺织工业处、轻工业处、省食品办)
(八)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工程。利用绿色信贷和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支持一批重大绿色制造项目。进一步加快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到2020年,力争建成3个以上国家级绿色园区,30家以上国家级绿色工厂。(责任单位:委内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牵头,省节能监察总队)大力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委内投资计划处牵头,各行业处、省食品办)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工程。(责任单位:委内科技处牵头,各行业处、省食品办)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加大原材料、装备、消费品、电子、民爆等重点行业智能制造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委内装备工业处牵头,石化工业处、冶金工业处、有色工业处、建材工业处、纺织工业处、轻工业处、医药工业处、电子信息处、安全生产与民爆物品管理处、省食品办)
(九)整合和提升工业园区。配合省发改委,协同推进工业园区整合优化,鼓励以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工业园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相近的工业园区。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继续督促指导省级工业园区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配合发改部门指导省级工业园区稳步推进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工程。(责任单位:委内工业园区处)
(十)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配合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提高货物铁路运输比重,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减少公路运输,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开发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转移。(责任单位:委内保障协调处)
(十一)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配合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配合发改部门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委内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全省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推动钢铁、水泥、有色冶炼行业整治,推进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五大行业VOCs治理,切实减少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委内冶金工业处、石化工业处、建材工业处、有色工业处、医药工业处、轻工业处)
四、培育壮大绿色制造产业
(十二)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发展,加大先进环保装备推广应用,提升环保装备技术水平,为污染治理提供装备保障。在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以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委内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牵头,装备工业处、冶金工业处、建材工业处、有色工业处、石化工业处、轻工业处、纺织工业处、省食品办)
(十三)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清洁能源车辆推广使用,2020年底前,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65%以上。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快淘汰老旧车。(责任单位:委内装备工业处)
五、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十四)推行生活方式低碳化。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机关办公建筑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度,空调运行期间关闭门窗。(责任单位:委内后勤服务中心)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十五)成立领导小组。成立江西省工信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委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委内处室和委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压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标,压实责任,积极作为,坚决打好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省工信委对各地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委各相关处室和委属单位要对照任务分工,主动制定措施,履职尽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七)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工业企业是工业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地要督促企业严格守法,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切实做好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十八)按时报送情况。请各地分别于每年1月1日、7月1日前将本地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落实情况报省工信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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