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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监管函 |
发布时间:2020-03-16 08:44:22 信息来源:证券之星 点击:432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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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9号庄毓新、梁艳媚、陈伟英、陈小卫、苏佩玉、林顺福、肖华、林臻:因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以及存在关联方占用大额资金、大额非交易性资金往来的情况,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为由,对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庄毓新,时任董事梁艳媚,独立董事陈伟英,时任独立董事陈小卫,监事苏佩玉、林顺福、肖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林臻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2日 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9号 庄毓新、梁艳媚、陈伟英、陈小卫、苏佩玉、林顺福、肖华、林臻: 因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以及存在关联方占用大额资金、大额非交易性资金往来的情况,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为由,对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庄毓新,时任董事梁艳媚,独立董事陈伟英,时任独立董事陈小卫,监事苏佩玉、林顺福、肖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林臻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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