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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发布时间:2009-09-16 08:53:53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292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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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1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210号1号楼公司总部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数为 478,198,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9 %,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为25,046,352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副董事长保罗·拉芬斯克罗夫特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赞成478,198,3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B股为25,046,35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费宏博、卞栋樑等两位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15日在公司总部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独立董事吕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监事会主席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推选林益彬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林益彬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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