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15日在安徽省蚌埠市767号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5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东兴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与会人员认真听取和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收购华光集团部分资产的议案》,并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此项交易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4485万股不记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经全体股东代表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通过《关于公司收购华光集团部分资产的议案》;批准公司于2003年11月12日同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光集团”)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同意按该协议约定,依评估值4066.55万元人民币收购华光集团35KV变电设施、气保车间、成品库、铁路专用线等资产。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150,000股,赞成票5,150,0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有关此次关联交易的相关公告刊登于2003年11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委派汪大联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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