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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0-07-14 09:10:38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网 点击:284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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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32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16.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6,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9,870,869.6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56,129,130.4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于2010年7月2日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10】24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账号755916689910801,存储募集资金为206,129,130.40元。其中,85,000,000元用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募投项目——高强度单片铯钾防火玻璃vwin平台怎么样
技术改造项目,剩余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该账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账号803016432008093001,存储募集资金为150,000,000元。其中,65,150,000元用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募投项目——4兆瓦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组件生产项目,剩余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该账户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账号2003020019200048057,存储募集资金为80,000,000元。仅用于公司投资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账号1701014180002738,存储募集资金为20,000,000元。仅用于公司投资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勇、何继兵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
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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