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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发布时间:2012-06-28 09:24:16 信息来源:凤凰网财经 点击:171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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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
红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同时,为
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 号)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2-201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局、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局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局需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
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第四条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
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
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
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董事局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
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未来三年,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任
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
局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五条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本规划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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