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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董事会决议公告 |
发布时间:2010-12-01 11:03:02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164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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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 召开和出席情况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公司一楼接待室召开了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21,402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董事长宋建明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普通决议案:
1、批准及确认债权转让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情况;(详情见本公司2010年9月30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公告);
同意:1,421,40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批准、确认及追认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它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债权转让协议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它人士作出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以及按彼等可能酌情认为适合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豁免遵守债权转让协议任何条款或就债权转让协议任何条款作出及同意其非重大的修改,及上述一切董事行为。
同意:1,421,40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于临时股东大会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00,018,242股。鉴于第一大股东洛玻集团是上述债权转让的关联方,洛玻集团及其联系人持有159,018,242股股份,故于上述所有项议案中无投票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股东大会由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担任点票监察员,进行书面投票点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李晓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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