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玻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发布时间:2009-06-12 08:47:52 信息来源:香港联交所 点击:205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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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通告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七楼景雅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作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或追认锐德投资有限公司(「锐德」)及江苏苏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卖方)、江苏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及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东台中玻」)(作为目标公司)就转让东台中玻49%股权而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其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股权转让(定义见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刊发的通函)及向锐德授出选择权(定义见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刊发的通函))及任何与之相关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或任何两名董事(倘须盖上公司印监)代表本公司采取一切其认为必须或权宜的步骤,以推行及/或使股权转让、选择权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生效。」
附注:
(1) 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均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2)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其为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持有人)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以投票方式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股东特别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如有一名以上的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于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名列首位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须尽快送达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8楼1806-07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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