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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
发布时间:2013-05-21 08:46:24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180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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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5月20日上午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倪植森先生主持,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签署资金代付《协议书》的议案;
本公司拟通过中建材玻璃公司向本公司供货商结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元)。
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之关联交易公告》。
2、审议通过了聘任何江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何江先生,1977年2月出生,大专学历,会计师,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何先生于1999年7月毕业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1999年12月至2011年3月曾在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评估、税务筹划、资产重组、企业并购等业务。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在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财务部副部长、资产经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2013年4月加入本公司。
何先生已于2013年4月29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编号为:470232),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联系地址: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86-379-63907655
传真:86-379-63251984
电子信箱:hejiangcpa@126.com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3—011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建材玻璃公司之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交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属关联交易范畴,而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章规定属财务资助,根据第14A.65(4)条获豁免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累计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已发生同类或类似交易五次,累计交易额为人民币11,000万元。详见本公司于2012年5月26日、2012年8月29日、2012年11月23日、2012年12月20日、2013年3月14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建材玻璃公司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金融机构给予中建材玻璃公司有一定的贷款额度。本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签订资金代付《协议书》,拟通过中建材玻璃公司向本公司的供应商结算,以缓解资金压力。
中建材玻璃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股东,故此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3年5月20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上述资金代付《协议书》进行了审议,参会董事7名,关联董事张宸宫、郭义民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5名,全部同意上述协议,上述协议获得通过,并授权一名执行董事签署该协议。
此项交易无需获得临时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中建材玻璃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股东。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36,000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100000000018284
经营范围:玻璃及原材料、成套设备制造;玻璃深加工相关技术服务、咨询;非金属矿资源及制品的加工销售;矿山设备及建筑、陶瓷材料的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玻璃、矿山设计及工程建设总承包;玻璃生产加工、矿业技术及选矿药剂的引进、研发、转让、咨询、培训;进出口业务;耐火、保温、装饰、包装、五金、水暖材料及制品的生产、销售。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中建材玻璃公司代本公司向供货商支付的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元)的资金。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名称
甲方:中建材玻璃公司
乙方: 本公司
2、交易内容
(1)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货款结算支持,为乙方与供货商之间的付款订货及货款结算提供支持,代乙方先行按照买卖合同项下约定支付应付货款。甲方给予乙方结算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元)。
(2)甲方、乙方及供货商应依据乙方需要,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就货物价款、支付金额和期限等进行约定,甲方依据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壹个月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代为支付的货款(包括利息)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利息根据乙方使用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交易生效的条件
资金代付《协议书》自签字盖章并经本公司权力机构批准后生效。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属财务资助性质的关联交易,是中建材玻璃公司给予本公司的资金支持,将有助于缓解本公司的资金压力。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1)董事会关于此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2)此关联交易有助于缓解本公司资金压力,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符合本公司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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