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玻召开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发布时间:2006-03-01 09:10:29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349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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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了二零零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246,390,698股(其中H股246,386,998股,A股3,7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06%,减去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的本公司关连股东所持有的股数后,占本公司非关连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的81.80%,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要求。股东大会由大会主席董事长刘宝瑛先生主持,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A)审议批准及确认龙昊协议及龙海协议
在对该议案的表决中:
赞成票13,925,700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2%
;反对票1,2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8%。放弃投票231,264,998股。
(B)审议批准、追认及确认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它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与分别实施及实行龙海协议及龙昊协议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以及豁免遵守龙海协议及龙昊协议或按彼等可能酌情认为适合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以及所有董事就以上所述的行动分别就龙海协议及龙昊协议的任何条款作出及同意非重大的修改。
在对该议案的表决中:
赞成票13,925,700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2%
;反对票1,2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8%。放弃投票231,264,998股。
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受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进行了书面投票点票工作。
股东大会由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杨鸿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承董事会命
执行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王捷
洛阳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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