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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玻璃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发布时间:2010-04-28 09:04:59 信息来源:香港联交所 点击:233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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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通告信义玻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一期32楼3203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股份15港仙;
3. (A) (i) 重选李友情先生为执行董事;
(ii) 重选李文演先生为执行董事;
(iii) 重选林广兆先生(银紫荆星章)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v) 重选王英伟先生(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v) 重选王则左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任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金;
5.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5A.「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各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根据所有适用法例、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不时修订本)(「上市规则」),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本公司之股份可能在此上市,且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购回本公司每股面值0.10港元之已发行股份(「股份」);
(b) (a)段之批准须附加於董事所赋予之任何其他授权上,并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所厘定之价格购回股份;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购回的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之10%,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项最早发生之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任何适用法例或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经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
5B.「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遵照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之规定,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普通股,及作出或授出行使该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转换或兑换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须附加於董事所赋予之任何其他授权上,并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转换或兑换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已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无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形式处理)之股份总数(惟不包括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或(ii)因行使当时所采纳或将予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予或发行予本公司及/或附属公司职员及/或雇员的购股权、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或联交所批准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或(iii)根据细则,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而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20%,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具有上文第5A(d)段所载决议案所述之相同涵义;及
「供股」指因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按其於当时持有之该等股份之比例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有权在必须或权宜之情况下就零碎股权或因应任何适用於本公司的有关司法权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作出该等免除或其他安排)。」
5C.「动议:
待通过第5A项及第5B项决议案後,扩大根据第5B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在该决议案上加上上文第5A项决议案所载本公司股本总额,惟该增加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10%。」
6.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a) 「动议透过增设17,500,000,000股每股面值或票面值0.10港元之股份,将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由250,000,000港元(分为2,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增至2,00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0股股份),股份在各方面均与本公司现有股份享有同等权益(「增加股本」);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订、签立、完成、交付及作出一切文件、契据、行动、事项及事宜,以及进行彼等认为在增加股本中及就完成增加股本拟进行事项所附带、附属或有关的一切相关行动或事宜。」
7.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受限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所将予发行之红股(其定义如下)上市买卖後:
(a) 按董事所建议,红股会以每持有一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现有股份发行一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红股」),此红股会向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二)(「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人士(「获配发人」)发行,其登记地址位於香港或其登记地址位於香港以外而董事根据法律意见不认为根据其登记地址地区法律的法律限制或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要或合宜排除本公司的任何股东(「红股发行」);
(b) 本公司股份溢价账内不少於177,086,046港元资本化并随後用於按面值全数缴足不少於1,770,860,460股未发行之红股,此等红股将会以入账列作缴足股款的方式配发、发行及分派(根据下文第(d)段),其股票将立即向该等获配发人发出及配发;(c) 受限於章程大纲及细则,该等红股将在所有方面将与於记录日期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惟其无权参与本决议案第(a)段所述之红股发行;
(d) 零碎红股股份将不配发及分派;及
(e) 授权董事就红股发行而采取及办理一切必须及合宜之行动及事务并利用法团印监或证券印监签立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决定本公司股份溢价账将予资本化之确切金额及将按本决议案第(a)及(b)段所述之方式配发及分派的红股确切数目。」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任他人代其出席及投票。本公司股东可仅就所持部份本公司股份委任代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 代表委任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代表签署。如属法人团体,则必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经主管及正式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倘代表委任文件声称由主管代表法人团体签署,则除非出现抵触,否则假设该主管已获正式授权代表该法人团体签署有关代表委任文件而毋须另行提供证明。
3. 代表委任文件连同(董事会如有规定)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有关文件所列人士拟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周年大会之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或倘投票於大会或续会日期後进行,则於进行投票指定时间二十四(24)小时前送交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否则代表委任文件将告无效。
4. 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件将被视为撤销。
5. 如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合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任代表就该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作出之投票方为有效,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则为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股东名册内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6.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二)至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以厘定根据红股发行项下有权获红股配额之股东资格。如欲符合获获派红股配额之资格,所有已填妥之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往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为免产生疑问,红股持有人将不会获分派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刊发之公布内所载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拟派末期股息。
7. 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二)至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如欲符合拟派末期股息的资格,须不迟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8. 於本通告刊发日期,执行董事为李贤义先生(荣誉勳章)、董清波先生、董清世先生、李圣根先生、李友情先生及李文演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李清怀先生、李清凉先生、施能狮先生及吴银河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广兆先生(银紫荆星章)、王则左先生及王英伟先生(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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