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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玻璃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发布时间:2010-04-29 08:49:46 信息来源:香港联交所 点击:199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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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通告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干诺道中5号香港文华东方酒店二楼亚历山大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商议下列事项:
1. 省览并采纳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本公司核数师的报告。
2. 以个别决议案重选本公司以下退任董事:
(a) 重选周诚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李平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宋军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 重选张囱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彼等的酬金。
3. 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核数师,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0元的额外股份(「股份」),并订立及/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或认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b) 上文(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订立及/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或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认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所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无论根据认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20%,惟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或(ii)任何当时已采纳的认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认股权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或(iii)任何不时根据本公司的章程细则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所发行的现有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让权;或(v)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授出的特定权力而发行者除外,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任何一项(以较早发生者为准)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的章程细则或任何百慕达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限期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时。
「供股」乃指於董事订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及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如适用)按彼等当时持有本公司相关股份(或其他相关证券(如适用))的比例配售股份或发行可认购或购买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的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按照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根据一切适用的法例及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本公司股股份上市并已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
(b)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10%,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任何一项(以较早发生者为准)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的章程细则或任何百慕达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限期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时。
6. 「动议待上文所载第4及5项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上述第4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在其上另加相等於本公司根据上述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出的权力所购回或同意购回本公司股本的面值总额,惟此数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10%。」附注:
1. 任何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其他人士作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委任代表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委托的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一家公司,则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该公司的行政人员或获授权的授权人亲笔签署。
3. 委任代表文件或经签署的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委托书或授权文件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副本,必须於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4. 本公司股东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召开的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视为撤回。
5. 就股份联名持有人而言,任何一名相关的联名持有人均可於股东周年大会就相关股份亲自或委任代表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就相关股份投票的人士。然而,如超过一名以上的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在排名首位的持有人投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均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照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的排名次序而定。
6. 有关第5项普通决议案其他详情的说明文件载於本公司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的通函。
7. 截至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周诚先生、张昭珩先生、李平先生及崔向东先生;非执行董事赵令欢先生、刘金铎先生、柴楠先生及陈帅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宋军先生、薛兆坤先生及张佰囱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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